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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31 條
藥廠各部門訂立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或本準則所規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

藥廠應確實遵行本準則所定各項作業規定,並記錄執行過程,如有偏差發生時,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