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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33 條
檢驗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

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