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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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40 條
每一申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有效期限後二年,或接到申訴後二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