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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42 條
藥廠對於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應以書面訂立處理作業程序;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留書面紀錄,並予整理建檔,供該產品品質評估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