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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6 條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準則之實務訓練。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