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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 95年08月22日)
第 18 條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