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 109年05月07日)
第 5 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

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