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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 109年05月07日)
第 6 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

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