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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 95年10月12日)
第 6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輸入日期、使用數量、銷毀數量等資料,並保存二年供查核。

前項簿冊應製成報表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