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 111年12月30日)
第 7 條
屠宰衛生檢查時段以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為起點,至完成屠宰衛生檢查作業,且完成打卡之時間為終點;無法完成打卡者,依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屠檢人員)及屠宰場指定人員共同確認之時間。

屠檢人員不得於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結束前,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但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者,應俟實際屠宰衛生檢查結束,始得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收費時數送交屠宰場核對,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核對完畢,並簽章確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