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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 三 章 家畜屠後檢查 ( 105年03月07日)
第 15 條
家畜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用:
一、局部性布氏桿菌病之乳房、子宮、睪丸、或局部病變。
二、局部性豬丹毒。
三、局部壞死病灶。
四、結核病之局部病灶。
五、局部放線菌病或放射桿菌病之化膿灶。
六、李氏菌病之頭部。
七、嚴重萎縮性鼻炎而使臉頰、鼻腔變形之頭部。
八、弓蟲病之頭部及內臟。
九、寄生蟲引致之病變或蟲體不能分離之部分組織。
十、乳房炎或正在泌乳之乳房。
十一、體表有創傷、膿瘍或壞疽灶,且病變部位僅及於局部組織者。
十二、局部性關節炎。
十三、腐蹄病之局部病變。
十四、局部性皮下水腫。
十五、局部性腫瘤。
十六、局部膿瘍及創傷。
十七、局部病變。
十八、明顯之畸形。
十九、炎症滲出物污染之部分。
二十、嚴重之機械損傷及污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