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 五 章 家禽屠後檢查 ( 105年03月07日)
第 19 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判定不合格者,該屠體及其內臟不得供為食用:
一、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病變、狀態之一者。
二、屠宰前斃死者。
三、全身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之嚴重污染者。
四、放血不全者。
五、燙毛過度者。
六、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