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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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3月07日)
第 5-1 條
特定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有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飼養來源證明。
前項特定家畜、家禽之類型及飼養來源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