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品,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
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
三、動物用消毒藥品:指使用於畜舍、禽舍內環境表面,專供殺滅動物病毒性、細菌性及黴菌性病原之製劑。
四、動物用一般藥品:指前三款以外之動物用藥品。
五、學名藥:指與國內已核准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或動物用一般藥品,具同成分、同複方、同效能、同使用途徑、同劑型及同用法用量之動物用藥品。
六、產食動物:指為肉用、乳用、蛋用或其他提供人類食物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