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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8月19日)
第 3 條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稱。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