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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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5年06月29日)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