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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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5年06月29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經檢舉人同意者,得予公開、表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