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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8 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