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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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07月22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檢驗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之方式查核檢驗機構,並予輔導;檢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