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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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07月22日)
第 4 條
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人員,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採樣,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獸醫師(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