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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7年02月08日)
第 5 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