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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2 條
輸入下列動物精液,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一。
二、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二。
三、羊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三。
四、鹿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四。
五、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五。
六、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