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2 條
輸入下列動物精液,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一。
二、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二。
三、羊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三。
四、鹿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四。
五、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五。
六、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