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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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3 條
輸入下列動物胚,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胚:如附件十二之一。
二、豬胚:如附件十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羊胚:如附件十二之三。
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如附件十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