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7 條
輸入下列飼料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犬貓食品:如附件十五之一。
二、調製動物飼料:如附件十五之二。
三、供動物食用牧草:如附件十五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