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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8 條
輸入下列牛血清及動物用疫苗,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血清:如附件十六之一。
二、動物用疫苗:如附件十六之二。

輸入前項牛血清來自下列指定國家者,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一。
二、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二。
三、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