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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9 條
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
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
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
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