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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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9 條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