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13 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違反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業務,情節重大。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所執行之動物醫事助理認證結果,不生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