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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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二 章 防疫
( 107年06月20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