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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三 章 檢疫 ( 107年06月20日)
第 18 條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