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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25-2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