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