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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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