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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二 章 防疫 ( 107年06月20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疫病蟲害之種類、範圍,並訂定監測或調查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前項計畫,執行監測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監測或調查結果,參考國內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及其他公共利益,公告疫病蟲害防治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擬訂地區防治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地區防治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