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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1日)
第 15 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指定港、站為之。

輸入檢疫物之臨場檢疫,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貨棧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於前項集中查驗區、貨棧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特定區域執行輸入檢疫者,得由貨櫃集散站、貨棧提供檢疫作業所需具檢查檯、遮雨設施、照明燈具及供照明用電源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