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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1日)
第 18 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
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貨單。
三、價格證明。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