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回;屆期不領回者,由植物檢疫機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