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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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年05月25日)
第 10 條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或其他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起卸著陸;著陸者,應予以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