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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年05月25日)
第 15 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