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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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年05月25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特定疫病蟲害時,應指派防疫人員立即查報發生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全園種植株數、種植面積及分布範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