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年05月25日)
第 5 條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