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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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3 條
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物品名稱、數量。
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
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
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
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