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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07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際情形推廣使用;其辦理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