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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07年05月23日)
第 14 條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