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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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7年05月23日)
第 35 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