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藥管理法   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7年05月23日)
第 41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