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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23日)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
(二)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
三、農藥原體:指用以加工前款各目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
四、標示:指農藥容器、包裝或附加說明書上之記載文字、圖案或記號。
五、農藥生產業者: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體輸入之業者,並得兼營自產產品之零售業務。
六、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農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七、製造:指將原料生產為農藥原體之過程。
八、加工:指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