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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 111年09月02日)
第 5 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