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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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98年06月30日)
第 3 條
農藥製造、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有警告標誌。
三、倉儲出入口,應有明顯警告標誌及警示文字,並應有防火消毒設備。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備置倉儲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