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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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 97年03月26日)
第 5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