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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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 111年05月23日)
第 1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